丹麦畜产销售合作社社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4页(267字)
丹麦《畜产销售合作社章程》规定,任何牛奶生产者,只要他的农场位于合作社范围内就可以作为会员加入;任何年龄的人只要拥有自己的不动产,其经营活动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之内,并且使用合作社的同类原料,可以被吸纳为会员。每个社员必须通过签约来确认其社员资格,并且要遵守合作社的章程。社员必须交纳少量的股金。可以通过公告形式来终止社员资格,退社社员必须付清在该社的净债务中的份额。如果该社有净资本盈余,退社社员不能参与分配。对于不遵守章程的社员,合作社可以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社员应当对其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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