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兽医师诊疗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6页(351字)

韩国1981年《兽医师法》规定:(1)非兽医师者,不得以动物的诊疗为其业务。但是,贝类的诊疗例外。(2)经营动物诊疗业的兽医师在接到诊疗动物的要求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之。(3)当兽医师自己未进行诊疗或检验时,不得交付诊断书、检验书或证明书,不得进行毒药及生物学制剂的处方和投药。但是,对于鱼贝类除外。当在上述规定的诊疗中而死亡的情况下所交付的死亡诊断书,可从其他兽医师处得到。当兽医师收到就其诊疗或检验的动物而要求交付诊断书、检验书或证明书的请求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之。(4)兽医师须备置诊疗簿或检验簿,并记录诊疗或检验的事项。第1项规定的诊疗簿或检验簿须保存3年时间。(5)对于违反第1项规定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10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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