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牲畜保健药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2页(191字)

南斯拉夫《发展畜牧业和牲畜保健措施基本法》第7章牲畜保健药物的监督中规定,用于防疫的注射剂、疫苗、药品、诊疗器材、营养剂、杀虫剂和消毒剂进行内部流通、进口和出口,需要经联邦农林部的许可;许可证由联邦农林部按照专业委员会的建议和推荐予以颁发;必须对这些药物进行个别试验;使用牲畜保健药是因生产或出售而造成损失,由生产者或出售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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