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动物疾病控制地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1页(374字)
新西兰《动物法》规定:(1)如果检查员有理由相信或怀疑某一头动物患有、受影响或感染有本法规列入的疾病,并正在或已在某地逗留了一段时间,他可以宣布该地或邻近的其他地区为疾病控制地区。(2)应向疾病控制地区的每一个土地所有者发一份通知。(3)这种通知应按首席兽医官所批准的形式发出。(4)发出的疾病控制地区的通知有效期不超过14天,或在通知发出时将较短的有效期在通知中予以说明,且可随时发布新的通知。如果总监所批准的有效期超过14天,则应在通知中将有效期予以说明,并按此有效期执行。(5)在以发通知的同样方式收到撤销通知后,检查员可随时撤销疾病控制地区的通告。(6)凡无检查员的书面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中所提出的条件行事,故意将动物或物品运入或运出感染地区,均属犯法,应受到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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