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屠宰场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7页(228字)
日本1963年《屠宰场法》第13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或设有保健所市的市长,从公共卫生观点出发,在认为必要时,可向屠宰场的设置或管理者或屠宰业者索取必要的报告,或派工作人员进入屠宰场,对其根据本法规定采取的措施、或根据本法规定命令其采取的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需携带证明其身分的证件,并在有关方面提出要求时出示之。(3)第1款规定的权限,不得解释为犯罪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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