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牲畜死亡处理场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9页(274字)
日本《关于死毙牲畜处理场等的法律》第3条规定:(1)拟开设死畜处理场或化制场者,必须按照省令的规定领取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2)拟变更根据上款规定设置的死畜处理场设施或区域者,也要同样手续。第4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死畜处理场的开设场所属于下列各项之一,或者认为其设备构造不符合政令规定的公共卫生上的必要标准时,可不发给规定许可。此时,都道府县知事要给予附有说明其理由的书面通知:(1)居住密集的场所。(2)有可能污染饮用水的场所。(3)其他经都道府县知事指定为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危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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