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牲畜屠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1页(174字)

南斯拉夫《发展畜牧业和牲畜保健措施基本法》第5章对屠宰的牲畜、肉类和设施进行兽医卫生检查中规定,在屠宰牲畜前后都要进行检验;只允许在卫生、设备、干部等方面具备一定条件的屠宰场屠宰牲畜,用于社会食用肉类消费;供出口的肉类和肉制品的生产只能由在建设、技术、设备和劳动方式方面具备规定条件的屠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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