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牧地放牧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2页(210字)

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第5节规定,农业部长和内政部长可在1979年至1985年间,对在公有牧地放牧者征收放牧费,其费用额为国会所认定的代表该使用者使用的该土地的经济价值。国会认定,该价值应为1966年西部地区放牧牲畜服务局所确定的1.23美元这一公共牧地放牧的公正的市场价值乘以某一比值后所得的值。兹规定,每年征收的放牧费不得高于或低于按规定每年应收的放牧费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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