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牧地管理纲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2页(296字)
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第8节规定,兹授权并指令内政部长和农业部长,为某些选定的公有牧地地区起草管理纲要并实施之。该纲要应涉及下述广泛的范围:牧地情况,发展趋势及牧草的价值。该纲要应能刺激或迫使放牧许可证或租契的持有人改善与其所持许可证或租契有关的牧地牧草生长情况。该纲要应能探索新的放牧管理政策和体系,以便刺激改善牧地情况。这些应含,但不必限于:(1)加强联邦负责牧地管理的机构与地方上的私人(牧场使用人)之间的合作;(2)由联邦政府向那些从事牧地改良作业的放牧许可证持有人提供该人所花作业费用的50%。(3)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刺激办法。
上一篇:中国1988年牧工商公司联营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