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畜禽生产经营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5页(180字)
中国199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2)所有种畜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防疫设施;(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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