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采土采砂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6页(366字)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50条规定:(1)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1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3)在他人使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1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第68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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