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火灾统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9页(576字)
中国1993年《草原防火条例》第28条规定,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草原火灾的划分标准进行统计:(1)草原火警: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并且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2)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千公顷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下(其中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3)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2千公顷以上8千公顷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其中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4)特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千公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伤2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其中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2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行草原火灾统计,报上一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统计部门。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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