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种公畜检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5页(286字)

台湾《种畜管理规则》第6条规定,家畜精液供应站、家畜人工授精站及其他供自然配种之种公畜,除应依第3条规定办理外,每年由县市政府实施检查一次,必要时得实施临时检查。前项检查日期由县市政府于检查前15日通知种畜所有人。第7条规定,种公畜经检查合格者,检查人员应于血统登录证明书内记载检查合格日期加盖印章后发还所有人收执。第8条规定,种公畜经检查不合格者,应予废种,由县市政府通知原登录机构予以注销登录,并通知所有人限期将该废种公畜去势,所有人不依限办理者,该管县市政府得依行政执行法第3条之规定代为执行,其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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