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鲑鱼繁殖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5页(202字)

韩国政府1953年颁布、1984年修订的《水产业法》中,对鲑等溯河性鱼类的保护及人工孵化放养事项作出规定,即为不使鱼类的通道被阻断,政府可在一定范围内的水域限制或禁止设置建筑物;从事人工孵化,放养者应按规定要求向政府报告有关水域、期限、场所及尾数等事项。违反上述规定者,可处以1年以下徒刑,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韩国曾于美国签署控制鲑鱼捕捞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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