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停业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0页(184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17条规定:(1)当经批准或许可而经营渔业者欲连续停业一年以上时,须事先决定停业期限并向行政官厅申报。但不得连续停业二年以上。(2)当提出第1项之申报者欲在其申报的停业期限结束前重新恢复渔业经营时,须事先向行政官厅申报其理由。但属按第18条规定得到许可者,在其许可期限完了之日前,不能从事渔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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