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5页(276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9条规定:(1)在开发区域内,属以下各项之一的行为者,都道府县及其他政令规定者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规定,必须将其意图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挖掘海底及改变海底形状和性质;除前项的内容外,对阻碍实现开发区域的开发计划的行为,由政令规定。(2)都道府县知事,为了完成开发计划,必要时,对前款各项的行为者或准备进行的行为者、围海造地或填海造田者,可进行必要的劝告,但是,国家机关等不在此限。(3)国家机关等在开发区域内要开展属第1款各项行为的活动时,必须将其意图通知都道府县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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