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租让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5页(239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10条规定,租让渔业指捕捞和养殖水生动物的专属权必须通过偿付方式受批准后授予某人的渔业。作为租让渔业中的任何一种渔业不得在国家灌溉区内进行,不得损害水稻种植,不得影响水上交通。第11条规定,除许可证持有者外,任何人不得捕捞或养殖租让渔业中的水生动物。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遵守渔业局局长作出的各种规定。在租让渔业中,以家庭消费为目的的捕是允许的,但使用的渔具必须符合由部长授权的府委员会发布的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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