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动物产品销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3页(471字)

法国《动物检疫法令》第6条规定,没收的不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产品和原动物产品,除了与农业法第265条第3段和此法第11条有关外,所有产品都将被兽医部门或其他有此权的政府机关销毁。在进行此项工作时,要求把这些产品放在他们主人的监护之下。第7条规定,为了根据上面第1条规定,与在产品制备、处理、加工、贮藏、展览、销售和交易中对有关危险的、不卫生的、不合格的企业要实行管制。在此法第25条规定的条件下,把声明书送到行政当局。根据企业负责人的特定要求,负责人必须写一份声明书给有关部长,这份声明书将送给上述企业所在地的行政部门的领导。这一条对企业的控制适用于上面第1段所列的进行一次或多次交易的企业,由于是集体消费,这种交易由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福利院、学校和大学共同进行。第8条规定,屠宰中心和与第7条有关的企业,包括渔船,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工场间或场所。这些场所的面积必须根据所从事的工作,装备得能使工作在满意的卫生条件下进行,以使检疫工作和按照农业法第258条及此法规定的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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