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2页(766字)

阿曼苏丹国沿海渔业发达,国家重视渔业立法。1981年,颁布《苏丹第15号法令关于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条款》。1982年颁布《海洋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法》。保护法共6章31条,主要对制定捕捞条例、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运输、销售和工业化、违法行为和惩罚等作出规定。其中第1章定义和用语中规定,海洋生活资源是指生活在渔业水域或内水、或在海床和底土上的所有种类的植物和动物,以及在这些生物体内构成的组织(珍珠)和死后的组织(珊瑚礁);渔业水域是指从测量领海的基线算起向海的一面延伸200海里的水域。第2章捕捞条例中,规定水生生物资源主管部长应建立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理事会,颁布合理管理和开发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执行本法条款的细则;海洋生物资源主管机关的局长应负责实施本法的条款及其章程,负责发放捕捞许可证。第3章保护和管理中,规定不得违背国家环境保护法和防污染法,往渔业水域、内水或海底排放任何废物、污水或工业废水等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任何液体和溶液;主管机关应确定适于水产养殖的水域,促进水域的开发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监督。第4章运输、销售和工业化中,规定渔船和车辆运输海洋生物资源必须备有制冷、冷冻设备,达到规定卫生标准;必须在规定市场上出售海洋生物资源,否则均属非法;海洋生物资源在出售前的加工、干燥和熏制均应符合卫生标准;任何船只运载加工制品,都必须遵守海关和检疫规定;凡从事海洋生物资源贸易人员,均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未经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批准,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口或出口海洋生物资源及其产品。第5章违法行为和惩罚中,规定处罚标准,为查明违法行为,主管机关有权询问和登船检查渔业作业情况、贮藏物和贮存海洋生物资源的场所以及渔具,并可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第6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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