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5页(594字)

西班牙是欧洲重要渔业生产国。1967年颁布法令,宣布专属渔区宽度为12海里。1977年法令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78年宣布专属经济区为200海里(地中海除外),1976年颁布《第2517号最高法令》,1982年颁布《第6640号法令》,允许外国渔船有条件进入专属经济区捕捞作业。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加强渔业资源管理。1980年3月颁布《681号最高法令》,决定为调整捕捞作业创造条件;固定渔船的数目及其总吨位和作业单位的吨位;确定最适合于特定渔业的船型;限制总力数和作业单位的马力数;调整渔具、渔机和设备;确定捕捞作业天数和每天作业时数等。1983年颁布法令,决定调整底层延绳钓捕捞作业。1984年颁布法令,决定调整上层延绳钓作业,宣布对延绳钓船,在坎退布连海和西北部作业的各类渔船、捕鳕和远洋渔船进行普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渔船改造、新造和现代化的法令,颁布了调整捕捞红珊瑚的法令。上述法令中规定,建造小于150登记吨位的新船,每增加1登记吨位必须淘汰1.5登记吨位的旧船;新造150-500吨渔船,每增加1登记吨位必须淘汰1.3登记吨位的旧船;新造500吨以上的渔船,每新增1登记吨位必须淘汰1.1登记吨位的旧船。西班牙与有关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渔业协定,1986年加入欧经济共同体,参加立法谈判活动,并执行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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