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般废物处理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1页(384字)

日本《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规定:(1)未经该地市町村长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规定的地区内从事一般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2)除非市町村长认为据前款提出的许可申请符合各项的要求,否则不得作出该款所述之许可。(3)在第1款所述的许可证中应规定有效期,且可规定能收集一般废弃物的地区或为保全生活环境所必要的各种限制性条件。(4)凡得到第1款所述许可者,在从事一般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或处理作业中不得为其作业征收高于本法律所述的市町村的条例为收集、运输或处理一般废物作业所规定的手续费。(5)凡得到第1款所述许可者,应在所规定的地区内从事一般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或处理作业。(6)凡得到第1款所述许可者,应备有账簿,并按厚生省令的规定,记载一般废弃物的处理事宜。(7)违反第1款规定者,处1年以下惩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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