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捕捞许可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3页(345字)
塞内加尔《关于制定渔业企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及其税额的法令》第5条规定,本法令附录所列各类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书要递交给渔业主管部长,申请书上须注明以下事项:(1)船的技术参数:长、宽、吃水线;总吨位和净吨位;建造日期和船旗;发动机的特点;(2)所用渔具的类型;(3)船员的组成;第6条规定,通过签订协议获得在塞内加尔管辖水域内捕鱼权国家渔船的船主或代理人必须随申请书附上以下文件:(1)向塞内加尔当地工厂销售渔获物的合同的样本;(2)能证明船舶技术适于捕鱼之源国负责海洋安全官员的官方证明。第7条规定,税款缴纳给国库,由国库提供收据。申请人领取捕捞许可证时须出示税款收据。第8条规定,违反本法令的各项规定按照渔业法第53条的各项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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