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渔税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3页(275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36条规定,如果许可证持有者违反了本法或许可证上规定的条件,或不缴纳渔业税,主管官员可以下令吊销该人的许可证。第37条规定,无论何时或何地,渔业税如征收不合理,由王室法令予以免除。第38条规定,经主管部长批准,地方长官有权免除、缓收或归还全部或部分租让渔业、专有渔业和渔具许可证费,如果他们认为合理的话。第39条规定,地方长官经部长批准后有权下令延长渔业税的交付期,如果他认为合适的话。至于到期未交付的渔业税,许可证持有者必须每年付该税10%的利息,该利息视为拖欠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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