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鱼类进出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6页(339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3条第15款类、软体动物、甲壳动物等的进出口中规定,在菲律宾,任何用于繁殖或其他目的的鱼类、软体动物、甲壳动物、两栖动物或其他水生动物的成体、幼体、鱼苗或鱼卵的进出口必须得到农业和商业部长的特别准许。要求许可证的申请须在鱼类、软体动物、甲壳动物、两栖动物或其他水生动物可能到达日期之前至少20天或出口前5天呈交,并交纳不超过4比索的申请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进口者将交纳2倍于正常费用的申请费和本条例第80款中规定的行政管理费用,但不影响按照本条例的处罚条款对进口者或出口者提起的刑事诉讼。同时,对进口采取的检查和预防措施将收取实际申报价值的2%的费用,但起点费用最少不少于50分(0.5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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