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鱼类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6页(328字)

孟加拉国1950年颁布《东孟加拉湾类保护法》,其中第1条简略标题、范围与生效时间规定:(1)本法称为东孟加拉湾鱼类保护法,1950年。(2)本法适用东孟加拉湾全境。(3)本法规的实施日期将由地方政府规定并在官方公报公布。第2条定义规定,除非主题或上下文有不一致之处,本法规中:(1)“鱼类”包括生活史中任何阶段的有壳的水生动物和鱼类。(2)“渔业官员”指任何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官员任命的人员,并委派他实现本法规所有或任一目的以及完成根据本法所规定的任何事情或依本法制定的任何细则。但不授予任何警官上述权力。(3)“定置渔具”指任何网具、网箱、陷阱网及其他捕鱼装置;他们被固定在地面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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