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获物上岸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4页(174字)

韩国1985年颁布《水产资源保护令》规定,国内各水域捕鲸渔业、拖网渔业、汽船底引网渔业和汽船旋网渔业的渔获物应限在水产厅长指定的港口内上岸,渔获物不准从渔船上转载到其他船舶。水产厅长应对指定的上岸港口发布公告。本法令规定,凡违反本法规定上岸或者转载渔获物者,可处以3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处以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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