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围网使用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4页(239字)
加纳《渔业法规》第3条规定:(1)除非持有渔业局长发放的或由渔业局长授权的,以渔业局长名义行事的任何人发放的、格式为本法规的第3表中所列的许可证,否则,不得在江河水域使用围网。(2)不得给取鱼部网目对角拉长长度小于50毫米的围网发放许可证。(3)只要有正当理由,渔业局长可以吊销围网使用许可证。(4)在本条中,“围网”指由两片与其中央部位的取鱼部连在一起的翼网组成的,并用系于每个翼网外端的绳索在水中拖拉以达到捕鱼的任何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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