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克罗尼西亚捕鱼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2页(456字)

密克罗尼西亚《渔业区管辖权法》第201条禁止的行为中规定,下述行为对任何人都是非法的:(1)违反本法任何条款,或根据本法颁发的许可证上的任何规定;(2)在根据本法发放的有效许可证被暂停使用期间,或被吊销后,利用任何渔船从事捕;(3)违反根据本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缔结的外国捕鱼协定的任何条款或按协定制定的任何规则;(4)拒绝为执行本法条款的任何受权官员登船,使该官员在进行与实施本法或任何法规、许可证或与本条(1)和(2)项有关的协定的任何搜查或检查时受到限制;(5)以暴力攻击、反抗、阻挠、妨碍、威胁或干扰任何受权官员进行(4)项规定的搜查或检查;(6)反抗根据本条对任何禁止行为进行的合法拘押;(7)蓄意为违反本法或与本条(1)和(3)项有关的任何法规、许可证或协定的规定而捕得或保存的鱼货进行装载、运输、提供销售、贩卖、购买、进口、出口,或者保存、控制或占有;(8)以任何方式妨碍、拖延或阻挡对另外一个人的扣押或逮捕,明知该人违犯了本条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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