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5页(349字)
喀麦隆1962年颁布、1974年修订《关于海商法典的政令》规定:可根据国家海商处主任建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哪类船舶可以免除国籍证书;海洋船只要获得喀麦隆国籍证书,必须至少有一半产权属于喀麦隆国民或与喀麦隆签订了互利协定的国家的国民;如船只属于一个公司,该公司的总部必须设在喀麦隆,绝大多数领导成员必须是喀麦隆国民或与喀麦隆签订了互利协定的国家的国民。1974年颁布、1975年修正《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规定,外国机动渔船在喀麦隆领海内捕鱼,必须以所用渔船名义领取喀麦隆国家捕捞执照,即捕捞许可证,同时依法缴纳渔船经营税。法典还规定,外国渔船违法,可处100万-400万法郎罚金,并扣押渔船和渔具,由法庭宣布没收和变卖;船上渔产品也将被扣押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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