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外国渔船捕捞保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4页(199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24条规定,未与塞内加尔签订渔业协议国家渔船的船主在领取捕捞许可证前必须向塞内加尔国土范围内的税务员缴纳一笔保证金。保证金的作用是保证确实执行塞内加尔法规规定的义务。保证金的数额按照本法附录Ⅲ的表格合并计算。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满时,保证金退还原船主。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都是按海洋和海洋渔业主管官颁发的证书进行的。
上一篇:喀麦隆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下一篇:刚果外国渔船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