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业养殖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9页(322字)
菲律宾颁布《渔业条例》规定,为了研究、调查、保护、保存和发展鱼类、贝类、海绵及其他菲律宾水产资源,授权国家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在菲律宾群岛内一些被认为对捕捞业合适和有利的地方,建立、装备、操作和维持渔业养殖场、试验站及其他渔业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总督的批准,授权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将上述渔业项目出售给报价最高的投标人,可在对政府有利的情况下,用渔业养殖场、试验站或渔业项目拥有、占用的土地交换其他符合需要的私人所有或国有场所。允许出售或交换事务只能针对下列人员:美国或菲律宾公民;符合法律规定,正式注册或被授权在菲律宾群岛从事交易,其股本、股权至少61%为菲律宾或美国公民所有的团体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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