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机构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8页(303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28条规定:(1)开发中心的负责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3人以内及监事1人。(2)作为开发中心的负责人,除前款的理事外,可设立3人以内的非常务理事。(3)负责人的选任,在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后,方能生效。第29条规定:(1)理事长代表开发中心,总管开发中心的业务。(2)理事根据章程规定,辅助理事长管理开发中心的业务,在理事长发生事故时,代理其职务,理事长空缺时,行使理事长的职权。(3)监事监查开发中心的业务。第30条规定,负责人不许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负责人,或自己经营营利事业。但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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