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业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9页(308字)
马来西亚1985年颁布《渔业法》规定,渔业由农业部领导,负责全国所有浅海及其渔业事务,包括保护、管理和开发马来西亚水域内的海洋及河口捕捞业和渔业;负责与吉隆坡及拉布安岛联邦领土内的海龟和内陆渔业以及与马来西亚任何州的管辖范围之外水域中的海龟有关的事务。农业部可下设渔业总局,由部长任命总局长。渔业总局负责渔业事务的全面监督管理。总局长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渔业官员或副渔业官员行使职责。部长可任命渔业官员和副渔业官员负责马来西亚各州范围内的海龟和内陆渔业以外的事务。根据法律规定,各州当局可任命内陆渔业官员和副内陆渔业官员,实施有关各州范围内的海龟和内陆渔业的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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