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业委员会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0页(1355字)
菲律宾《共和国条例3512号》第4款委员会权力、职责和功能中规定,委员会专员具有下列权力、职责和功能:(1)监督和控制国家和地方渔业、公共渔业保留地和渔业专用地的管理、发展、生产、占有、分界、保护和利用。(2)依据法律颁布采集或捕捞水产品的许可证或执照,以及因故暂停或撤销上述许可证或执照。(3)贯彻实施本条例和经修订的4003号条例,以及渔业法,和所有根据上述条例颁布的法令和法规以及有关水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和分配的其他法律。(4)通过下列方法增加和保护菲律宾的渔业资源:研究鱼类的生活周期;建立鱼类孵化场,育苗场和示范塘;加强内陆水域的鱼类放养;保护鱼类的产卵场或繁殖场。(5)进行与水资源、经济性作业和废物预防有关的捕捞实践和渔获方法的研究,并对研究获得的结果和资料通过公报或通告以及经济图进行传播。(6)进行示范服务,使人们了解现代渔业实践的各种方法和趋势。(7)进行海洋学和湖沼学调查,对菲律宾及国际水域进行渔区、渔场和渔业的考察,以便捕捞作业的必要的扩充。(8)根据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的批准,制订和实施与本条例及渔业发展目标一致的格式命令、规定和规章。(9)根据菲律宾法院章程109号法亲自或通过他正式授权的代表实施逮捕。(10)如果被没收的东西属于爆炸物诸如雷管、炸药及类似物,鱼类毒害物及被毒或被炸的鱼类,由专员本人或通过他正式授权的代表根据菲律宾法院章程实施搜查和没收;根据现行渔业法,包括渔业产品、捕捞设施、钓具和其他东西在内的均应没收。(11)专员本人或通过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官方调查中管理宣誓,接受宣誓书,签发传票及作证。(12)对有关任何或所有渔业的性质,机构和资源进行调查。(13)向渔船作业者提供有关深海捕捞渔船的合理建造、操作、装配、合适的渔具、设备和其他器件方面的技术帮助和咨询服务。(14)为扩展工作必要时,在菲律宾境内建立地区、城市、省和地方渔业站,以促进渔民在现代渔具和设备的操作方面进行实际的训练;在菲律宾进行有关渔业活动和对用于商业性采用、附加物的国外渔业方法的适应和修改方面的实验和试验,以及有效地贯彻实施有关制止非法捕捞的现行渔业法律。(15)当向菲律宾开发银行或任何其他政府银行和/或金融机构申请船舶和/或渔具贷款时,对船舶的安全设备、锅炉和渔具进行计量和检查,并对计量和检查的结果作出证明。同意申请人获得贷款所需要的证书只有交纳了费用后才应颁发,该费用的数额由委员会专员确定,但不得超过20比索。(16)帮助私人或联合体获得捕捞设备、供应品和渔船。(17)通过在由专员确定的菲律宾战略渔业中心建立中心鱼市场,渔船码头、制冰厂和冷藏库帮助私人团体适当地分配和销售他们的渔获物。(18)维持情报服务,情报服务传播关于探索、研究和观察结果以及由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为该行业的人们的利益而颁布的规定和规章等方面的实践资料和相关数据。(19)完成有助于在菲律宾境内深海渔业的发展和开发的其他相关功能。(20)根据是否适合作鱼塘,对可利用的沼泽地进行分类。关于沼泽地适合用作鱼塘的专员证书,是获得菲律宾开发银行或任何其他政府银行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要求的。该证书应在交纳专员确定的费用以后颁发,但费用不得超过20比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