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业委员会执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0页(174字)
菲律宾《共和国条例3512号》第5款在渔船和渔业事务方面的权力中规定,在此以前由海关署、菲律宾海军和菲律宾保安队行使的、有关渔船和渔业事务方面的一切权力、功能和职责转交和授给菲律宾渔业委员会,所有相应记录和档案也交由渔业委员会保管。目前由海关署收取的渔船费用改由委员会专员或他正式授权的代表收取。
上一篇:菲律宾渔业委员会权力立法
下一篇:菲律宾渔业委员会处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