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业委员会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0页(299字)

菲律宾《共和国条例3512号》第6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的任何条款或根据其颁布的规定和规章的任何人员,合伙人或公司,由委员会处以不超过100比索的行政罚款,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或执照。由委员会专员作出的决定可向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上诉,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的决定属最终决定。任何人没有或拒绝遵守专员的合法传唤,或拒绝宣誓作证,或者给予提供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情报,或者使根据本条例第4款(K)项所作的调查误入歧途的,由法院处以不超过500比索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如果提供的假情报或使人误解的数据是经过宣誓的,根据法律规定,按伪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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