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进出口货物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0页(312字)

新加坡《进出口控制法》第10条规定:(1)法院在审理任何人犯有违法行为前,不管是否确认罪证,可以命令没收出示在其面前的货物或者依照本法扣押的关于该行为人被审理的就其被证实犯有违法行为的货物。(2)当任何货物依照本法条款被扣押时,委员会应当,除非在期限之前有人提起诉讼并且就被扣押财产指控某人的违法行为,自扣押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地区法院报告扣押的事实,该法院可以,在证实就这些货物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命令没收:以任何依据本条下达的命令不得与任何人主张其是该货物的所有者或者有利益关系相抵触为条件,除非该人有被听证的机会,或者个人或者通过律师、法院,说明该命令不应下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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