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渔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8页(260字)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83年颁布《内阁134号法令》规定:建立渔业委员会,由地区负责人担任主席,内设渔业资源管理助理主任、负责渔业资源管理官员、负责靠渔民上岸点最近的海洋工场管理官员。委员会将有权审查渔民提出的资助、贷款和有关服务。委员会有权列出不守法、应依法剥夺共享有资助、贷款和有关服务权利的渔民的名单;名单应送给渔业资源管理主任签注意见后,送交副农业和渔业大臣批准。委员会可通过挂号信通知该地区那些被剥夺权利的渔民;渔民对此不满,可在通知下达后的30天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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