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8页(291字)

巴林《有关捕捞规定的第5号法律的法令》第12条规定,当被查询时,船长、栅所有人或是鱼栅使用负责人应向海岸卫队和其他指定的官员出示捕捞许可证。第13条规定,船主或鱼栅主或其使用的负责人应该做到如下几点:(1)不损伤渔区中使用的鱼栅和渔具。(2)为渔业资源局提供渔船或鱼栅的情况。第16条规定,为弄清本法及其实施细则条款的执行情况,海岸卫队和授权的官员可以检查渔船和渔区。他们可以检查捕捞许可证以弄清有否任何违反本法的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并将其记录下来。他们可随同装载渔具和渔获物的渔船到最近的港口,或逮捕违法者,将其交给最近的警察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