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处罚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9页(527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44条规定,当任何人被指控犯有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的罪行时,或者法院根据第43条规定的任何声明进行处理时,发现已犯下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的罪行时,则除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惩罚外,法院:(1)可以命令没收用于违法犯罪的渔船(包括其渔具、家具、附属设备、补给品和所有货物)、渔具、网具或其他捕捞器具以及吊销或暂时注销根据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其他法规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一段法院认为合适的时间;(2)应命令没收在违法犯罪时捕获的任何渔获或根据第34条出售渔获的收入,没收用于违法犯罪的炸药、毒物或其他有毒物质以及没收违反第24条规定而在任何渔船上拥有的或运载的任何渔网,或其他渔具或捕捞器具;(3)应命令没收在违反第19条规定的违法渔船上运载的任何渔具、网具或其他捕捞器具;(4)应命令没收第二次违反或继续违反第19条的违法渔船(包括渔具、家具、网具、补给品和所有货物),除非法院根据所掌握的根据认为这样做不合适。第45条规定,除第44条(4)款规定外,对任何第二次或连续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的人应处以不超过所规定的对初犯的罚款的两倍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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