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渔业案件调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8页(190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41条规定,允许海洋和海洋渔业主管官代表国家同被告以及渔业违法案件的民事责任者或连带责任者进行调解。第42条规定,海洋和海洋渔业主管官进行调解时可以没收被扣押的渔产品的渔具。第43条规定,调解不能在终审判决后进行。第44条规定,调解必须由渔业部长以书面形式批准。第45条规定,调解后撤销公诉。
上一篇:冈比亚渔业处罚没收立法
下一篇:佛得角龙虾捕捞处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