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海洋渔业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9页(895字)
几内亚《关于几内亚海商法典和法律》第565条规定,违反上述第563条规定的,给予如下处罚:(1)以放射性物质造成污染的,处1个月至2年的监禁和10万-50万西里的罚金,或只处罚其一。未经许可在保留渔区、产卵区或种苗区和沿海的江、河、渠、塘口进行捕鱼者,拒绝检查人员到渔场、贝类养殖场、蓄养场、船上检查卫生和船员居住条件者,予以同样的处罚。(2)以化学物质造成污染者,处15天至3个月监禁和0.5万-1万西里罚金,或只处罚其一。(3)造成前两款提到的污染之外的污染的,处15天至12个月监禁和500西里-1000西里罚金,或只处罚其一。第566条规定,未经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任何性质的渔场、牡蛎或贻贝养殖场,或贝类蓄养场,处15天至1个月监禁和1500西里至7500西里罚金,或仅处其中一项。第567条规定,凡使用炸药或其他任何爆炸性物质进行捕捞者,处6个月-18个月的监禁和1.5万-10万西里罚金,或只处罚其中一项。凡在渔轮或沿岸捕捞船上持有炸药或其他爆炸物,或有毒物质或诱饵,处15天至6个月监禁和7500西里-75000西里罚金,或只处罚其中一项。凡在经本法典条文合法批准的渔场、贝类养殖场和蓄养场收集、销售、运输或贩卖鱼苗,能麻醉、毁灭或有害于鱼类或甲壳类动物的炸药、固体或液体物质或饵料,处1年-5年的监禁和1500西里-7500西里的罚金,或仅处罚其中一项,并且照例收回许可证,用违法者的费用拆毁设施,扣押和没收用于违法的渔船渔具,扣押渔产品售款交国家银行。由国家管理条例确定对上述物品、产品和材料进行扣押和销售的条件以及当法庭未下令没收时归还被扣押物品的条件。第568条规定,凡捕捞、运输、销售或为某种用途使用鱼苗或类似鱼苗的鱼类、未达到商品规格的鱼和贝类,凡在禁捕季节或禁捕期内进行捕捞、或违反有关船队捕鱼的秩序和海上渔警部门有关规定者,处15天至12个月的监禁和1500西里-5000西里的罚金,或只处罚其中的一项。第569条规定,对累犯施以加倍的监禁和罚金。在前12个月内因犯有海洋捕鱼违法行为被判过罚的,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