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9页(396字)

几内亚比绍《关于几内亚渔业管理和贸易的法令》第58条规定,违反上述第7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款的禁令者,可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处2个月-6个月监禁和7.2万-360万法郎罚金。对各类违法行为中所用的渔船渔具予以扣押和变卖成价款上交国家。但当犯法情节可减罪时,可减轻处罚。第59条规定,故意发售或贩卖禁捕渔获物,处6天至3个月的监禁或7.2万-72万法郎的罚金。第60条规定,尽管有上述第36条的规定,对禁捕渔获物总是予以没收。第61条规定,使用以上没有说明的其他任何禁用诱饵,处1.8万-9万法郎罚金,甚至可并处6天至1个月监禁。第62条规定,对肆意违反本法令规定,试图在几内亚沿海捕捞者,予以同样惩罚。第63条规定,对于任何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据关于国家安全、海洋治安以及镇压供应中走私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并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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