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渔业捕捞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3页(547字)
加蓬《关于管理捕捞活动的政令》第6条规定,凡有注册渔民的渔船的船主如果违反上述第5条的规定,处以5万法郎的罚金和8天至6个月的监禁,或者只处以其中的一种处罚。第7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被抓获的渔船,其船长或事实上行使船长职务的船员,依据私自使用的渔捞方法的严重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处以8天至6个月的监禁和50万-500万法郎的罚金,或只处以其中的一种处罚:(1)没有捕捞许可证;(2)在禁渔区或在捕捞开放期外捕捞;(3)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进行捕捞;(4)使用或在船上存有禁用渔具;(5)捕捞禁捕的或没有达到规定最小体长的种别的鱼类、贝类和甲壳类。第8条规定,违反上述第5条规定,使用没有船员名册的小船捕鱼而被抓获者,处以1万-2.4万法郎的罚金和8天-30天的监禁,或只处以其中的一种处罚。在任何情况下,禁用的渔具、设备及其渔产品都要被海区负责人扣押。第9条规定,事前没有得到第10-63号法律第140条中的专门许可,在国有海域设置任何性质的渔业机构设施者,处以0.5万-5万法郎的罚金,并拆除违章设施和清理场地,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自负。第10条规定,违反上述第4条规定者,处以5万-50万法郎的罚金和8天-30天的监禁,或只处以其中一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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