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渔船许可中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1页(183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法》第15条规定:(1)如果违反了许可证或执照规定的条件,首席颁证官员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中止该许可证或执照一段他认为适当的时间。(2)任何人由于颁证官员拒绝颁发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或由于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或执照被吊销或中止而遭受损失,可对这种拒绝、吊销或中止向主管部长提出上诉,部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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