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从业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2页(357字)
韩国《渔船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依据法第19条第1项之规定的渔船从业限制的种类如下:(1)第一种从业限制:对下列各目之渔业所使用的总吨数不足30吨之渔船的限制:日本钓渔业;连绳渔业;流刺网渔业;小型旋网渔业;浮网渔业;海兽渔业;潜水器及海藻采摘渔业;船引网渔业;底引网渔业;鮟鳙网渔业;筛捞渔业;近海捕鲸渔业;简网渔业;型网渔业;使用运输船及渔场管理船的渔业;水产厅长认定的类似A目至O目的渔业。(2)第二种从业限制:对下列各目之渔业所使用的总吨数在300吨以上之渔船的限制:机船底引网渔业;近海拖网渔业;大型旋网渔业;第1项第1款各目之渔业中使用总吨数30吨能上能下之渔船的渔业。(3)第三种从业限制:对水产业法施行令第28条第1项远洋渔业所使用渔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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