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协会任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2页(251字)

韩国《渔船法施行令》第31条规定,渔船协会设下列各款之任员:(1)会长1人;(2)专务理事1人;(3)理事3至5人;(4)监事1人。会长和监事由水产厅长任命;专务理事和理事,经水产厅长批准后,由会长任命。第32条规定,会长、专务理事和理事的任期各为3年;监事的任期为2年。第33条规定:(1)会长代表协会,并统理其业务。(2)专务理事协助会长,并在会长有事故时代行其职务。(3)理事依据章程之规定而分管协会的业务。(4)监事负责监察协会的会计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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