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受公告限制捕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0页(222字)
新西兰《渔业(商业性捕鱼)规则》第11条规定,从新西兰渔业水域中(不包括新西兰的鱼类生活的所有淡水和河口湾水域)捕鱼的人员,应遵守主管部长在对此事所发布公告中所规定的要求。任何此种公告应提供下列详情:(1)分配给特定商业性渔民的按鱼种规定的配额或总可捕量、渔法或区域;(2)对报告船位和渔获量(包括作出报告时的时间)和此种报告的格式的要求;(3)有关配额或总可捕量分配应支付的任何资源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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