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损失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4页(232字)

日本《水产资源保护法》第11条规定:(1)因前条第5项规定的取消许可、变更作业区所产生的损失,政府必须对受损失者予以补偿。(2)前项规定的应该补偿的损失,就是处置该事物所产生的损失。(3)前项的补偿金额,农林水产大臣要听取中央渔业调整审议会的意见作决定并予以通告。(4)补偿金的支付方法由政令做决定。(5)对第三项规定的补偿金额不满意的,自通告三日起90天之内可以起诉请求增加额度。(6)前项的起诉,国家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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