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港审议机构表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4页(252字)

日本《渔港法》第13条规定:(1)渔港审议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议事表决。(2)渔港审议会议事,要由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可否各半数时,由会长决定。(3)渔港审议会,为了审议,可向公务所、渔港有关者或其组织的团体及有关者提交必要的报告或资料,或要求有关人员出面听取意见。(4)渔港审议会,为了审议,在必要时,可向公务所、渔港有关者或其组织的团体或有知识经验的人进行必要的嘱托调查。(5)依据第3款的规定被要求出面者,可根据政令规定申请旅费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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